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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

时间:2023-02-27 14:13:34

2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用人单位在医疗期间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赔偿金的案件。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主张病假工资和医疗补贴,医院再审支持劳动者主张的病假工资和医疗补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医疗期间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应当支持医疗期间所有病假工资和医疗补贴,如果已经领取赔偿金。接下来将由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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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医疗期间被解雇,主张赔偿、病假工资和医疗补贴。

2009年11月底,杨某某进入龙某公司工作。2015年6月29日,杨某某以膝盖疾病导致下肢瘫痪为由,向龙某公司请假至7月20日;7月18日,杨某某向部门主管发短信,要求继续请假,龙某公司确认收到短信;7月24日,龙某公司以杨某某“自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确认杨某某已于2015年6月28日上班。杨某某因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公司支付其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并于2015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认为,在杨某某规定的医疗期间,龙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但杨某某主张的病假工资和医疗补贴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只支持其病假工资至2015年7月24日。杨某某拒绝接受,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间是否应支持病假工资和医疗补助费,已取得赔偿金。但结合原劳动部的《关于实施的》〈劳动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劳部发表的意见)〔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相关用人单位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等相关病假工资和医疗补贴的规定。劳动合同合法终止时,劳动者可以获得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无过错解除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仍需支付医疗补贴费。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得免除其责任。鉴于赔偿与病假工资、医疗补贴的性质和功能不同,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向医疗服务支付。

法官说法:

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原告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现有法律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是否可以与病假工资、医疗补助金一起支持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案件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了上述项目应一并支持,充分保护了劳动者在医疗期间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救济。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医疗保障,也有利于规范企业就业,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政策推导意义。

广东省高级法院法官赵虹进一步回答了“再审为什么要改判支持劳动者主张的病假工资和医疗补助费”的问题。

她认为,首先,赔偿是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而病假工资是劳动者的合理工资,医疗补贴是对患病劳动者的适当补偿。从性质和功能上来说,上述项目之间没有重复或替代的意义。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合法终止时,劳动者可以获得病假工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医疗补贴费,无过错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虽然不清楚是否适用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但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影响更为恶劣,因此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能免除。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劳动者因病致残和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具体情况,对劳动关系解除后剩余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进行再审改判,有利于营造尊重、支持、帮助劳动者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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