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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禁止违规过度检查是什么
来源: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浏览次数:39 时间:2021-06-04 17:20
一、民法典的禁止违规过度检查是什么
过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让患者接受多余的,与自身病情无关的,不属于对诊断出患者病情有帮助的检查,只是通过增加不必要的检查来增加患者医疗费用,由此医院方面可以从中谋取利益。判定过度检查的基本准则是是否对病人的总体的医疗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医院过度检查患者能不能要求赔偿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乱开检查单是属于侵犯患者权利的行为,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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